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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欧盟批准10种农药有效成分临时禁令黄药杜鹃

发布时间:2020-10-19 01:41:10 阅读: 来源:剥线钳厂家

近日,欧盟批准10种农药有效成分临时禁令,计划将在013年6月1日或者10月1日被正式列入附录,有效期为10年。而在10天前,欧盟的27个成员国举行投票,同意实行临时禁令,在未来两年将禁用可丁尼、益达胺以及赛速安三种新烟碱类农药。因为这些农药对授粉昆虫构成“严重风险”,其中包括蜜蜂。环保人士对欧盟的决定表示欢迎。而生产这三种新烟碱类农药的制造商如德国拜耳公司等则表示无奈。   EFSA负责农药立法  “欧盟农药立法主要有条例、指令、决定三种基本类型。”德国消费者保护组织法律专家约翰·沃梅特在接受笔者采访时表示。据介绍,条例具有全面性,须经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批准后方能颁布施行,但无需转化成本国立法;指令则只能以欧盟成员国为发布对象,要求成员国将有关法律条文转变为本国法律执行;决定则有特定性。  约翰·沃梅特还结合欧盟禁止三种烟碱类农药案例,分析了欧洲食品安全局在欧洲农药立法中的角色。先是环保团体“地球之友”发起禁用杀虫剂活动;接着,欧盟委员会于2012年4月要求欧洲食品安全局进行风险评估;然后,欧洲食品安全局在1月16日发表了3份针对性的风险评估报告;再是1月底欧盟农业部会议和欧盟委员会会议讨论;之后,2月,欧盟委员会与食物链资讯小组、专家小组讨论;最后,27国投票。  据称,目前欧盟农药管理法规主要有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条例(EC)1107/2009(关于植物保护产品市场准入管理)、指令98/8/EC(关于杀生物产品管理,包括卫生杀虫刊、杀鼠剂、木材防腐剂等用途的非农用产品)、条例(EC)396/2005(关于植物源、动物源食品和饲料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制定)、指令2009/128/EC(关于农药可持续使用管理)等。  在农药立法过程中,欧洲食品安全局(EFSA)起到关键的作用。欧洲食品安全局成立于2002年。伯恩是推动欧洲食品安全局成立的关键人物,他在1999年年底出任欧盟健康与消费者保护部门委员,从那时开始他就全力着手建立新的欧盟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力求涵盖“从农田到餐桌”的整个食物链。  欧洲食品安全局官方资料介绍,该局成立的主要目的是提供独立整合的科学意见,让欧盟决策单位面对食物链直接与间接相关问题及潜在风险能作出适当的决定,以提供欧洲公民安全高品质的食物。目前为止,该局已经有数千件的科学建议被欧盟执委会、议会和会员国采纳。  法律监管农药供应链  欧洲专家认为,欧盟农药法律监管的重点是风险管理,控制整个供应链,而不只是某一部分。只有整个供应链的可追溯性和关键点的监测和控制,才能确保食品安全。  欧盟农药立法首先从农药生产的最初源头农药的有效成分做起。为了确保市场上的农药对食品安全没有风险,欧盟实施了农药登记制度。该制度为欧盟成员共同统一的标准,适用于新农药的评价、登记。  登记制度对农药有效成分及制剂,从各个过程进行评价、审查,再根据结果予以认可并确定可否登记。也就是说,要使农药在欧盟各国中使用,首先由欧盟对有效成分进行登记、评审以确定是否认可。随后,向各使用国对农药制剂进行申请登记,接受该国评价并取得登记。  对于有效成分的安全性评价只需向欧盟一次申请获准后,在其他成员国均可接受。另一方面,对于实际使用的农药制剂,可向各个希望使用的成员国递交产品的安全资料,接受安全性评价。  对于有效成分,欧盟认可期为10年,到10年后再组织登记再评价。登记再评价(再登记)是欧盟农药管理法规规定的周期性农药再评价制度。根据指令91/414/EEC,对列入规定的农药有效成分,有效期限最多不能超过l0年,到期须申请再登记。  条例1107/2009/EEC实施后,将登记有效期限调整为最多不能超过l5年,对于紧急使用用途登记有效期则不超过5年。申请者一般应在登记有效期满3年前向某成员国提出再登记申请,同时抄送其他成员国、欧洲委员会和EFSA。当欧盟发现登记的产品不能满足最新政策和技术要求的,可以在任何时候启动登记再评价。  再评价时间将根据提交资料需要的时间和完成程序需要的时间来确定,必要时,建立合适的工作组,将化学结构或作用机理相似的化合物划为一组进行评价。再评价决定前,如果登记有效期到期,欧盟将延长其有效期限以确保有足够时间完成再评价工作。  经过再评价,如果农药被淘汰,如果不属于环境和健康原因,含该有效成分的产品将有不超过6个月的销售时间,处置库存及使用时间最多不超过1年;如果是环境和健康原因,则要求含该有效成分的产品必须立即从市场上撤出。  农药残留检测立法  欧盟对农药的监管贯穿农药的整个供应链过程,在使用农药后,欧盟仍然制定了全面的农药残留立法以及监管标准。欧盟农药残留管理伴随着欧盟食品安全管理的理念,经历了一个逐步发展完善的过程。在长期的实践过程中,逐渐发展为以“全程管理为目标,以预防管理为原则”的法规体系。  早在上个世纪70年代,欧盟就开始了农药残留立法管理。1976年欧盟理事会发出76/895/EEC指令,首次颁布了43种农药活性物物质在71种水果和蔬菜上的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标准。  欧盟对农药残留限量的原则是,对于谷物和包括水果、蔬菜的植物源产品,残留限量应该反映农药可获得对植物的有效保护的最小使用量,残留限量既要尽可能的低,又要使农药的毒力可以接受,特别要考虑保护环境,根据每日最大允许摄入量(ADI),保护消费者的身体健康。  对于动物源食品,残留限量应反映动物消耗的被农药处理的谷物和植物源食品的用量,或直接使用的兽药的用量。所以,欧盟制定的农药最大残留限量(MRL)反映的是在被生产者认为是经过优良的农业措施生产出的产品中可检出的最高农药残留量。  由于欧盟限制了相当多的对人和生物有剧毒的农药在农业生产中使用,因而可允许使用的农药并不太多。而且每隔几年就要修订部分标准,比如,2000年6月22日欧盟发布了修订的农药最高残留限量规定,所订的限量越来越低。  德国《商报》近日报道,欧洲食品安全局的最新报告显示,该研究分析了产自欧盟以及欧盟以外地区的7.7万个食品样本。其中,只有不到3%的欧盟食品样本的农药残留超出欧盟规定的上限。这项研究认为,欧盟食品当中的农药残留不会给消费者带来健康风险。其中,50%以上的食品未检测出任何农药残留。  据称,所有在欧盟市场上出售的食品,欧盟都非常明确对农药最高残留限量进行了规定。无论是产自欧盟的食品,还是来自欧盟外的食品,都必须遵守这些法规。  而且,欧盟会随时根据风险评估,修改法规,通过公告和欧盟网站公布消息。像3月27日欧盟委员会发布No251/2013号法规,修订(EC)No396/2005号法规中的附件II、III,对氯氨吡啶酸、联苯肼酯、克菌丹、氟啶胺等11种农药在多种商品中的最大残留限量做了最新规定。新法规将自公布之日起生效。欧盟这种及时修订11种农药残留最大限量,确保了食品安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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